南京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11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我市自然保护地体系,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奠定良好生态基础,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勘界立标,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做好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完善地方性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制度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成以自然保护区和各级各类自然公园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市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快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

(一)明确功能定位。在全市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的区域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并实施长期保护。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景观多样性功能,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的公共产品和生态服务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然保护地要与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有机衔接。

(二)加强分类管理。我市自然保护地分为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两类,其中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类型,是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相应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和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地内各类项目建设,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必须同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要求。

(三)健全保护体系。全面摸清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底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全市“三区三线”空间布局和生态安全空间格局,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科学开展评价,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总体发展目标、保护面积和分级分类保护要求等,将我市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区域纳入自然保护地生态体系。

(四)科学编制规划。加快推进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通过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各自然保护地主导生态功能、主要性质、保护边界、功能分区及保护要求等。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应由专业单位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复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应严格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规范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

(五)提升建设水平。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的特点,做好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恢复。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统筹实施自然保护地内及自然保护地之间的生态廊道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六)推进整合优化。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依据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以及保护从严、级别从高和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省要求,对全市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科学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分区,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将同一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为1个自然保护地,保证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七)落实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由市政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江北新区、各区不得审批设立自然保护地。江北新区、各区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地实行统一管理,并全面负责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整合优化、规划编制、建设保护、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的编制、规则标准的制定、检查考核等行业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等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做好本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八)强化分区管控。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全市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将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核心保护区,原实验区划为一般控制区,原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重要历史人文景观、寺庙、纪念馆等可以划为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和国家规定允许开展的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和符合规定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外,限制人为活动。

全市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但实行两区管控,重要脆弱的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珍稀物种集中分布地设为管控限制区,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项目;其他区域为合理利用区,在不超过生态承载力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森林康养等活动;对以生产经营为首要任务、以林场为基础设立的森林公园,在符合森林经营方案前提下,允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推进确权登记。市规划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辖,将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确保权属主体明确、资源边界清晰、登记信息完整。涉及自然保护地调整的,登记机构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

四、创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制

(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范围边界不清、确因技术原因造成图件与实地不符等问题,可以按国家、省相关要求进行纠正。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由属地政府实施有序搬迁。开展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庄社区或人口集中居住区、民生设施、人工商品林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对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探矿采矿、水(风)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实行有序退出,逐步恢复生态。

(十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省、市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规定,强化自然保护地内公益林、湿地的保护力度。对依法清退的探矿采矿、水(风)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十二)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按照《江苏省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完善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通过购买、置换、协议、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按照自然保护地整体保护目标,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对自然保护地周边自然资源实行共同保护利用。

(十三)探索全民共治共享机制。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保障自然保护地非核心区内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工作机制,引导自然保护地内原住居民在合理利用区内向生态旅游等生态经济方向进行转产转业转型,鼓励自然保护地内原住居民及周边村(社区)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地的经营管理、生态公益管理和环境友好型经营项目建设。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参与志愿者服务,实现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发展共享共治。

五、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评价

(十四)建立监测体系。市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部门要加快建设全覆盖、全天候、全要素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设与省自然保护地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市级信息系统,开展自然保护地综合监测和现场核查,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地内的自然要素和人类活动变化情况,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运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结果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智慧自然保护地,做好生态风险预警预防。

(十五)强化评估评价。探索制定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地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探索引入第三方开展自然保护地管理成效评估。将自然保护地管理成效评估评价成果,纳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作为江北新区、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六)严格执法监督。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协调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全市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活动,从严查处危害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的行为。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加大对保护不力责任主体的督察问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江北新区、各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指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沟通,强化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等制度。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工作机制。

(十九)强化资金投入保障。统筹包括中央和省投入在内的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保护管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考察、监测评估、科研推广等经费支持,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长。在财政投入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与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挂钩机制。

(二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等。按照国家、省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岗位职称评聘管理要求,加大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急需管理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利用各种现代化平台开展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地人才队伍素质。

(二十一)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强与全市科研院校和专业单位合作,发挥学科协作研究和集成创新优势,加快自然保护地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进自然保护地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构建全市自然保护地数据库。加强自然保护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产业化发展等技术支撑。

(二十二)加大保护宣传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社会共识,增强全社会支持自然保护地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在自然保护地重要地段设立标识标牌,标明自然保护地范围、管理规定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2023年2月11日印发